摘要: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指哪些?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㈦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解读:除以上四项较为常见的特许权外,还有一些特许权的类型,如连锁店经营的加盟特许权、品牌经营特许权等。这些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通常要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取得,因此也是特许权所有人的重要收入来源。)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解读: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的新旧税法衔接处理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文
编辑:陈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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