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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分别怎样进行征税?核算不清又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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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摘自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摘自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销售不动产之纳税人兼营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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