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增值税服务之邮政服务进项税额的相关基本规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解读:
本条规定了进项税额的概念。
1、关于进项税额的概念需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摘自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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