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解读:应由个人应承担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企业缴纳的,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解读:特殊工种主要指的是高危工种,由于所处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的人身安全保障相对较弱。为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为特殊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能分散和减少其所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也是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必要支出,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8年第52号文的解读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文
国税总局对税前扣除的解读
一至十一、(略)
十二、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同时,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
十三至四十二、(略)
摘自国税函[2008]159号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 解读:必须是全体员工,为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可税前扣除。)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解读: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均按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扣除,并不是合起来按职工工资总额5%扣除)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摘自财税[2009]27号文
解读:
1、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2、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由于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需求可以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予以补充。
3、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操作管理的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退休职工补交的社会保险,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的,可予税前扣除。
摘自闽地税函[2008]93号文
解读:对于基本社会保险,税法在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还强调收付实现制原则,即:
1.当年计提并且缴纳的,允许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实际缴纳的,视为报告年度支付,也允许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还没有缴纳的,不允许在汇算清缴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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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 航 陈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