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附件3),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文,自2014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将2011年第64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第10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第13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文[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文,自2014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文[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3年第44号文的解读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后,应补(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和退库。
纳税申报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公告)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中相对应的栏次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总支机构按照(财预[2012]40号)计算的应(补)税款,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税款,通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给各分支机构。为此,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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