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了“以物易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价格折让”等销售方式,据各地反映,有些纳税人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压低计价销售产品的办法,逃避国家征税。如果不对现存有关计税依据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仍以企业有关销售帐户所登记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税,漏洞很大。为进一步整顿税收秩序,严肃税法、堵塞漏洞,现就上述几种销售方式计算征收产品税、增值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企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凡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计销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以下原则核定其产品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属于国家规定统一价格或规定具体作价标准的产品,不得低于国家所定价格或价格标准。
2、属于国家允许企业自行定价的产品,不得低于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二、对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应按照新商品的销售价格(即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计算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对企业将收回的旧商品作为材料继续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的,视同外购的材料,可以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对企业将收回的旧商品作报废征理的,不得计入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对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一律于产品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增值税:企业“还本”的支出,不得冲减产品销售收入。
四、对企业采取“价格折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如果价格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的,对这部分折让额可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如果企业将这部分折让额另开一张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将折让额并入销售收入,按照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流字[1989]656号文
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纳税人对外扣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销售时的实际销售收入。
摘自国税发[1993]23号文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6]74号文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摘自国税发[1993]15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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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从事商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何开具发票?收取就货方能够进行抵扣吗?
编辑:陈 航 陈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