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根据财税[2015]97号文,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8]81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摘自财税[2015]9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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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何增值税税收优惠?
编辑:陈 航 陈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