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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自2019年2月3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第五条废止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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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自2019年2月3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第五条废止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第五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自2019年2月3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文第二条废止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文[第二条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2019年2月3日以前增值税发票认证管理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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