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易网logo图片展示
摘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注册享利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解读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五、财政、税费征收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摘自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文

2017年12月29日以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规定

福建省补充意见:

一、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一)以下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按附件一执行。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资格备案);

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备案);

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9、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10、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条件但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按本条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以下项目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按附件二执行。

1、免税收入;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料备查);

3、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1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对审批类的税收优惠管理,除总局、省局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的项目,应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备案。对符合或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均由县(市、区)局制发《备案类税收优惠执行告知书》(见附件三),告知纳税入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对需要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可按规定自行计算享受优惠,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报县(市、区)局税务机关确认后,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并追缴其已计算享受优惠的税款。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167号)的补充意见停止执行。今后,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摘自闽地税发[2009]190号文

核定征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解读: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所得税不能核定。

摘自国税发[2008]30号文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至(六)、(略)

二、(略)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函[2009]377号文

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9]69号文

优惠政策过渡期管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摘自国税发[2008]52号文

福建省补充意见:

一、已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二、对未经税务机关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但经相关部门核准立项,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三、企业按上述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延续抵免的,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须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地对企业填报的设备、抵免金额进行认真审核,并据以计算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四、各地市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有关项目的投资抵免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归集并按征管归属分别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或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摘自闽国税发[2008]137号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摘自国税发[2008]23号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摘自国税函[2010]69号文

附件一:

事先备案管理事项表

项目

备案时间

享受方式

报送资料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取得非营利组织证书后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该组织的章程;

(四)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无权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1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应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等证明企业经营

项目等资料、文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具体项目生产过程及产品专项说明;

(四)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应对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专项说明农产品初加工类别、产品、生产流程等;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三)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四)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复印件);

(六)属于优惠期限内受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合同、协议等)及转让企业已享受优惠情况说明;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3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企业应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三)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四)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复印件);

(六)属于优惠期限内受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合同、协议等)及转让企业已享受优惠情况说明;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4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不享受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报告》: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闽地税函[2008]92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税率申报备案表》;

(二)上一年度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

(四)企业职工名册;接受派遣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五)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说明本企业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

年度申报享受

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1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不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六)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七)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八)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2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不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三)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四)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证明;

(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3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不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今后总局、省局明确应报送的资料;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不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七)投资额抵扣额逐年结转明细表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不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三)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五)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复印件;

(六)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表;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对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类别、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等专项说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不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购买专用设备有关文件、会议纪要、采购计划、资金来源说明等;

(三)购置专用设备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

(四)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五)专用设备投入使用的会计核算相关凭证复印件,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六)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

(七)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明细表;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二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事项表

项目

备案时间

享受方式

报送资料

1.1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国债类型、利率、利息收入等专项说明);

(二)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三)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年度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三)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五)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六)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免税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三)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五)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六)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证明材料;

(七)被投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四)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五)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三

备案类税收优惠执行告知书

优惠备[ ] 号


(申报人)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名称) 备案申报收悉,经审核,(符合或不符合)法定优惠条件,(可以或不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县(市、区)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之优惠管理"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摘要1:集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于一体的企业,其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摘要2:企业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优惠?

编辑:陈航 陈桂芳

温馨提示! 您需要支付 ¥1.00 元后才能查看付费内容 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 余额支付
解锁后阅读实务操作及独家解读

相关文章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布
留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