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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如何确认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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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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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家税务总局12366问答精选

1、电梯公司销售电梯时,因为此类业务较特殊,销售完要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大约1年的时间,购买方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该怎样确认收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就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⑦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4条第(3)项至第(8)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据此,贵公司销售电梯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根据具体销售核算情况,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确认。

2、近期,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因货款尚未收到,发票也未开出,请问我公司是否需马上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因业务需要,还未收款就开具发票,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贵公司未收款先开具发票,应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4、2009年4月造船厂与外商签订购船合同,约定船舶在2010年底交付并一次性收取全部价款。造船厂如何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造船厂应当按购船合同上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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