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后36个月内不能再申请吗?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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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 航 陈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