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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不动产, 扣缴义务人应当是谁?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设立经营机构和未设立经营机构分别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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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应税行为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而且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本条与原来政策最大的不同,是取消了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2、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摘自财税[2016]36号附件1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摘自财税[2016]36号附件2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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