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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改制,一部分个人股东要求撤资,单位在分配给这些股东红利时,一部分个人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请问分得的债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个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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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改制,一部分个人股东要求撤资,单位在分配给这些股东红利时,一部分个人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请问分得的债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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