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出租不动产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时是否需要填写“项目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表说明》规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项目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
问:出租不动产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时是否需要填写“项目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表说明》规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项目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项目名称。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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