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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甲企业(设立在A市)在B县租赁场地为企业承接加工处理,B县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迁移地址至A市或注册生产地,否则将责令要求整改并罚款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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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企业(设立在A市)在B县租赁场地为企业承接加工处理,B县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迁移地址至A市或注册生产地,否则将责令要求整改并罚款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因此,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进行整改,即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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