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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取消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后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文,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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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消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后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文,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

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备案后,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情况,传递《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1、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地市国家税务局报备,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报备,省国家税务局应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3、不在同一省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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