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可以作为成本税前扣除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中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虚开的发票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福建省目前该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按照增值税的规定操作,即在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可以作为扣除凭证,在5年内可以追补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政策链接:
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2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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