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购进的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固定资产,二次销售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复:可以。
1、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
问:我公司购进的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固定资产,二次销售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复:可以。
1、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贵公司销售固定资产不属于上述情况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政策链接: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物品征税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07
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19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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