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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上收入确认基本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税法上有部分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现加以说明。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租金收入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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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收入确认基本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税法上有部分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现加以说明。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租金收入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会计上对跨期收取的租金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二)税务处理

1、第一种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第二种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如果企业选择按照权责发生制申报企业所得税,则产生税会差异。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暂时不得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应当在租赁期间与租金收入配比扣除。

(2)利息收入

(一)会计处理

会计上对利息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二)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务上对利息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一)会计处理

会计上对特许权使用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务上对特许权使用费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二、分期确认收入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税法上采取收付实现制产生差异。

(2)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会均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无差异。

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计入应税收入,但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产生税会差异。

编辑: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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