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时,是否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差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三、……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
问: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时,是否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差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三、……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也可以差额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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