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是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主要从事于货物的运输及运输代理服务,兼营仓库租赁服务,按季度收取租金;该公司财务人员问:向客户预先开票,未收款,是否可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合同负债(暂且忽略相关税费),待每月末,再从合同负债将当月租金转到主营业务收入?
上述做法存在如下不当之处: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合同负债适用收入准则而非租赁准则,且根据该准则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而乙公司并未收取款项,显然该科目的运用并不恰当;2、根据收入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收账款的是指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而企业财务人员仅根据开票金额就确认应收账款,并未充分考虑企业对客户是否拥有了无条件的收款权利。
针对该司财务人员的不当做法,会易网专业顾问的建议如下:
一、会计上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相关规定,该笔租赁业务属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继续确认相关资产,并按合理方式继续计提折旧;
其次,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如预收季度租金327万,那么对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1)月初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327万
贷:预收账款 327万
(2)各月末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9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万
第三,若未到约定的收款时间,却已开票;该做法下,并不符合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则会计上不做处理;但对于已开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符合资产的定义: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应确认为一项资产,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月初预开票时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9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万
(2)各月末到达收入确认时点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10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万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项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管会计上如何入账,发票是否已开具,若到每月末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则在企业所得上应确认为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若未到达合同约定的的收入收款时间,却已开具发票,则不确认相关收入。
三、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未开具发票已收取款项的或已开具发票未收款的均需按开具发票的金额或者收讫销售款的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综上,乙公司月初未达到收入确认时点和收讫款项的时点、却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月初不做账务处理,月末应按准则相关规定确认当月租金收入,并于次月申报按期确认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按所开具的发票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关链接:
新租赁准则下经营性租金收入税会差异浅析 - 会易网 (ky365.com.cn)
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租金收入 - 会易网 (ky365.com.cn)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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