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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S企业因战略发展需要,计划2017年9月将子公司资产全部转让,子公司经评估后设备价值5000万元(设备购于2013年9月,进项税额已经全部抵扣),存货价值3000万元,经企业会计测算企业将缴纳增值税1161.89万元(计算:5000/1.17*1.17=726万元,3000/1.17*0.17=435.89万元);请问是否有纳税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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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S企业因战略发展需要,计划2017年9月将子公司资产全部转让,子公司经评估后设备价值5000万元(设备购于2013年9月,进项税额已经全部抵扣),存货价值3000万元,经企业会计测算企业将缴纳增值税1161.89万元(计算:5000/1.17*1.17=726万元,3000/1.17*0.17=435.89万元);请问是否有纳税筹划空间?

答:经会易网工作人员研究后,建议企业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5项规定,进行纳税筹划,税收筹划后缴纳节税1161.89元。

根据2011年第51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5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企业可与买家协商将企业“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进行打包转让,重新协商对价。

企业重组注意事项:

1、重组后子公司必须注销,未注销不享受该政策。

2、必须是“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起打包转让,支付对价。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政策链接:

重组- 会易网- 实用好用的税法知识库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2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以上就是关于"子公司注销税收筹划"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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