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自然人股东张三准备将其持有的一家A有限公司的股权换取另外一家B公司的股权。在股权置换过程中,个人原股权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自然人股东张三以评估增值的股权换取B公司的股权,即张三将持有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而B公司以本公司的股权支付对价。股权置换实质上就是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即股权,对外投资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权。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因此,对张三取得新股权价值高于原股权价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编辑人:陈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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