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以前年度已经科技部门鉴定的项目在本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是否还需要重新鉴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
问:以前年度已经科技部门鉴定的项目在本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是否还需要重新鉴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因此,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政策链接:
研发费用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76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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