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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汇总缴纳总分机构间发生交易是否需开具发票? 答:不需要。 根据闽国税发[2014]33号文第九条,总、分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各种增值税发票,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分机构内部之间发生汇总范围应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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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汇总缴纳总分机构间发生交易是否需开具发票?

答:不需要。

根据闽国税发[2014]33号文第九条,总、分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各种增值税发票,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分机构内部之间发生汇总范围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内部调拨结算单》样式由总机构印制并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政策链接: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32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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