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由于受到暴雨影响,企业仓库部分存货毁损或变质,是否只依据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证报告认定损失?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
问:由于受到暴雨影响,企业仓库部分存货毁损或变质,是否只依据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证报告认定损失?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因此,企业的存货发生报废、毁损损失的,应按上述规定认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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