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个体工商户的损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文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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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的损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文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政策链接:
个体工商户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678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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