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司新购一台设备专门用于研发产品,价值不超过100万元,该设备可否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同时,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问:我司新购一台设备专门用于研发产品,价值不超过100万元,该设备可否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同时,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 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贵司新购进的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既可以按规定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链接:
研发费用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76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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