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利用互联网为客户的商品进行推广宣传,并提供相关服务,这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
答: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
问:我公司利用互联网为客户的商品进行推广宣传,并提供相关服务,这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
答: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上述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的商品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此项业务活动属于“营改增”范畴,需要缴纳增值税。
编辑:陈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利用互联网为客户的商品进行推广宣传是否属于营改增"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