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存货损失多少金额以内只要做清单报就可以了?
回复:金额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九条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清单申报,具体内容如下: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具体实务操作如下:
1、填写《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本表同时,应提供“财产损失明细表”和有关部门对损失财产的技术鉴定资料、当期的会计报表。
2、属于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还应提供汇总清单(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3、纳税人应在企业年度终了4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它时间不受理。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注:福州国税局没有 “企业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的规定,只要在企业年度终了的5月31日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在易财税报企业所得税的附表上填写,应填写的表格为:“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附表一)”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附表二)”
详见:https://www.ky365.com.cn/company_view.aspx?id=885
编辑:陈航 陈桂芳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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