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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企业在申报时有哪些区别?企业在面对税率变化应该注意什么?政策过渡过程中使用错误税率对企业有何影响? 企业在申报时有哪些区别? 自2017年8月1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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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企业在申报时有哪些区别?企业在面对税率变化应该注意什么?政策过渡过程中使用错误税率对企业有何影响?

企业在申报时有哪些区别?

自2017年8月1日增值税申报表将有以下两个变动。

其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的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其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企业在面对税率变化应该注意什么?

税率调整后,企业必然要面对税率适用上前后衔接的问题。 如何做到正确的适用税率,防范涉税风险是企业现今就应当开始考虑的问题。为了便于财务人员系统掌握和熟悉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政策、掌握实务操作,特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规定总结如下: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一般情形下可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确定如何适用税率,以上条文中所说的“当天”如发生在6月30日以前的适用13%的税率,发生在7月1日以后的则适用11%的税率。在现实中,根据交易情形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1)如纳税人在6月30日以前发生销售行为且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开票行为同样发生在6月30日以前,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6月30日以前,应当适用13%的税率。

(2)如纳税人在6月30日以前发生销售行为且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而开票行为发生在7月1日以后,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6月30日以前,应当适用13%的税率。

(3)如纳税人在7月1日以后发生销售行为且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开票行为同样发生在7月1日以后,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7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11%的税率。

(4)如纳税人在7月1日以后发生销售行为且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但开票行为发生在6月30日以前,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6月30日以前,应当适用11%的税率。

因此,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只要(1)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2)开具发票两种行为有一种发生在6月30日之前,均应适用13%的税率。

政策过渡过程中使用错误税率对企业有何影响?

现实中,常常会出现因为企业操作上的失误,对于应当适用13%税率的情形错误适用了11%的税率,导致少缴税款,进而被税务机关追征的情形。譬如企业在7月1日之前已完成了相关交易并已收讫相关款项和销售款凭证。但是,企业在7月1日后按照11%的税率开票并进行纳税申报,就会出现少缴税款的情形。

根据税收征管法中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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