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情形,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其中“应付职工工资”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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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情形,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其中“应付职工工资”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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