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营改增后房地产老项目的配套工程,比如绿化工程及消防设备安装工程等,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是在5月1号之后,是否可以选择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一...
问:营改增后房地产老项目的配套工程,比如绿化工程及消防设备安装工程等,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是在5月1号之后,是否可以选择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符合上述房地产老项目规定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工程,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税,与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无关。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老项目如何确认"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