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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购入一项专利技术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生产,又用于一般应税项目的生产,请问取得的对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全额抵扣吗? 答:可以全额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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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购入一项专利技术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生产,又用于一般应税项目的生产,请问取得的对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全额抵扣吗?

答:可以全额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因此,公司购入的专利技术既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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