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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是否有时间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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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是否有时间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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