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
问: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链接: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6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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