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税[2013]37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科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
财税[2013]37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科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其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而是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即使这部分纳税人截止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也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但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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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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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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