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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总、分支机构都在福州,现将总公司的车调拨给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还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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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分支机构都在福州,现将总公司的车调拨给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还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将总公司的车调拨给分公司使用,总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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