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2年获得盈利,2013年通过软件企业的认定并申请获批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我公司于2012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退还吗?
回复: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
问:我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2年获得盈利,2013年通过软件企业的认定并申请获批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我公司于2012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退还吗?
回复: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因此,公司在201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还未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也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已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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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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