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
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1、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弓)规定,企业债务重组,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相关交易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政策链接:
重组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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