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提供给经销商作市场推广样品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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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提供给经销商作市场推广样品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样品,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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