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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营销活动中,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如何避免增值税视同销售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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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企业是一家电商公司,公司活动过程中经常会赠送客户抵用券、赠品、积分兑换礼品等活动,问:A公司营销活动过程中如何筹划个人所得税?
文件一:财税[2011]50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文件二:财税[2011]50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法理基于个人是有偿所得还是无偿所得,有偿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偿所得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文对个人所得的判定基于以下2点:
1、与销售有关,实际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对于用户来说实际己在消费过程中对商品变相支付费用,属于用户有偿所得,所以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与销售无关,对于用户来说是一种无偿所得,用户无消费行为,是一种偶然所得,所以企业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2点,企业营销活动过程中赠送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抵用券、代金券、积分兑换礼品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只要与销售商品有关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赠送礼品与销售无关,则企业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笔者建议企业营销活动过程中需要赠送礼品时,可以采用以下赠送方式:
1)在销售同时赠送礼品;
2)将赠品改为固定金额抵用券;
3)将赠品改为1元换购抵用券;
通过以上操作,企业赠送的礼品不仅可以避免增值税视同销售,还能避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

政策链接:
1、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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