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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自2015年12月1日起,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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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自2015年12月1日起,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与此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第(六)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七条第(六)项中“发行”,以及第(九)项中“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和“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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