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从事玩具加工的甲企业于2016年7月借款300万元给A企业,A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破产,借出300万元无法收回,请问可否根据税法规定申报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明确规定:除金融保险企...
问:从事玩具加工的甲企业于2016年7月借款300万元给A企业,A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破产,借出300万元无法收回,请问可否根据税法规定申报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明确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根据政策可知甲企业不符合上述类型,因此300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资产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5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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