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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是有时效性的,如果到期就无法享受加计抵减,关于加计抵减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会计科目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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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2019年6月认证增值税进项税金94876.89元,增值税加计抵减10%部分的金额9487.69元,在次月申报所属期6月份增值税时,发现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进项税额未包含此部分加计抵减额,这是什么原因?

因为这加计抵减10%部分出现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中,笔者认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可见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有时效性的,在2021年12月31日后,如果后续没有相关文件出台,加计抵减额未全部抵减完,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将不能抵减;而主表的进项税金留抵是没有时间限制,在企业注销前未抵扣完的进项留抵税金可以一直保存。
2019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销项税额41847.36元,进项税额94876.89元,上期留抵税额58139.96元,进项税额加上期留抵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税额为:94876.89+58139.96-41847.36=111169.46元。因此,2019年6月未抵减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9487.69元。
那么加计10%的增值税9487.69元在什么时候可以抵减增值税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019年8月A公司申报增值税时候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加计抵减额9487.69元被抵减使用。销项税金66547.7元,进项税金0,上期留抵48620.78元,本期应纳增值税为:66547.7-48620.78-9487.69=8439.23元。 如下图所示:


会计分录如下:
1、 2019年6月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9487.69元
贷:其他收益 9487.69元
2、2019年8月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9487.69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9487.69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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