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S房地产开发商企业与N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该施工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02月01日;2016年08月01日S房地产开发商企业与一般纳税人A装修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住宅小区的消防、水电暖、装修等专业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合同包工包料,约定开工日为08月01日。请问装修公司可否申请增值税简易征收?
答:根据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因此,应先判断该项目是否符合符合分包合同有关规定。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总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后,可依法将总包合同范围的一部分可发包给有资质的第三方。
据上述分析,A装修公司承建的专业工程,并不是N建设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将总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事实是由S开发商单独将消防、水电暖、装修等工程发包给装修公司,N建设集团不对装修公司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同与总包合同不属于总分关系,地位实质属于平行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分包合同。
A装修公司承建的专业工程,既然不属于总分包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发包的关系,实质是另一个单独的总包合同。合同签订的开工日为2016年08月01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属于新项目,因此该项目不得按照A装修公司应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
反之,假定该合同由N建设公司发出分包,则可按照规定申请简易征收。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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