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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不征收增值税;属于保本型则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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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广告服务公司,2018年8月8日向银行购买一款“金钥匙·安心得利·80天”定期理财产品金额100万元,产品起息日2018年8月14日,到期日2018年11月2日,该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到期后A公司赎回该理财产品,假设企业收到款项103万元(其中本金100万元,投资收益3万元)。问:A公司收到的投资收益3万元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
文件一:财税[2016]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文件二: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综上所述,A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无论是否是定期理财产品,只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就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所述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若A公司购买的定期理财产品属于保本型则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该意见中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未来理财产品的持有收益应该都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但在过渡期期间建议企业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尽量选择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避免产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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