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公司工会组织看望老职工,并为部分生活困难职工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2000元。对这部分补助金,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理由是个人由于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都应该做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所得的性质来分析是否应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免税所得有明确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部分生活困难职工生活补助费,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
但是,对于生活补助费也不能一概而论,企业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判断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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