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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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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分两年抵扣,具体规定:“本公告明确的不动产分年抵扣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

具体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企业自不动产改变用途起次月准予抵扣,主要分为2个阶段抵扣申报。

第1阶段,60%进项税额抵扣申报

① 将改变用途后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总额” 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栏“其中:其他”;第9栏“本期用于构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② 将改变用途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总额*60%”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后系统将自动计算本期可抵扣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③ 将改变用途“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总额*40%”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待抵扣进项大类中的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中。

④ 将改变用途“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总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2栏,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总额*60%”填入本表第3栏。以上操作完毕保存即可完成抵扣申报。

第2阶段,40%进项抵扣申报

本次申报日期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可申报。将“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1栏的金额,填入本表第3栏保存即可完成抵扣申报。

备注: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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