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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出口企业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如何补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八项 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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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口企业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如何补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八项 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政策链接:

出口货物征税、退税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1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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